20240330-04-01

《馴心》的導讀與推薦

5/26跟商戰讀書會的書友一起研讀《馴心》,這本書是由企管教練錢慧君女士結合其人資的背景、教練的方法、佛教及老莊哲理所寫的一本好書,書中以十堂課分享其在職場上及擔任顧問及教練期間所看到的、所領悟的及所應用的,非常適合企業中各級主管閱讀。

導讀人Joan準備了很豐富、精采的導讀簡報,並結合其個人經驗及閱讀其他書籍的心得,帶領與會者進入書中世界,並透過討論讓大家有更深刻的學習。個人印象特別深刻的有以下五點:

1. 績效 = 潛力 – 干擾:教練就是要透過關心、覺察、提問,引導被教練者看到問題的本質、發現自己的天賦,進而產生內在動力、採取行動,以創造高績效的結果。

2. 主管要兼具管理、教導與領導的能力:管理有助於設定目標、分配資源;教導有助於傳授經驗、提升能力;領導/教練有助於引發思考、點燃動能。

3. 影響個人績效的三大指數:會做/勝任指數、開心做/快樂指數、值得做/價值指數。

4. 針對不同類型的部屬給予不同的輔導方式,書中提到依據部屬的能力與意願可分成四種類型的人,各有不同的輔導方法;Joan另補充了情境領導模型,依據部屬對任務的熟悉程度決定所需的指導及支持行為,可採取四種不同的領導風格:指導型、教練型、支持型及授權型。

5. 想要影響部屬的行為,要了解行為背後的觀點、期待及渴望等,此時可使用薩提爾的冰山理論,幫助部屬找到行為背後的根源,才能徹底改變部屬的行為。書中第九堂課有關作者小時候學鋼琴及協助企業進行能力評鑑的兩則故事,清楚說明過去經驗對個人的影響及如何協助他人重塑不好的影響。

20240330-03-01

《精準回饋》的導讀與推薦

9/19我們在台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舉行實體的讀書會,一起研讀《精準回饋》,這是一本有關在組織內如何彼此給回饋的好書,作者將其相關經驗整理成書,值得想學習如何給回饋的個人或想建立回饋文化的企業主來閱讀。

本書一開始即說明:我們因為家庭、學校及職場經驗,讓我們對回饋有比較負面的觀點,實際上回饋有肯定鼓勵及提醒修正兩種,如果運用得當,可為企業及個人帶來很大的幫助,其成效甚至超過培訓及自學!

本書比較特別的是針對三種回饋角色分別給予一些提醒及建議,其中有關「請求回饋」的做法與技巧,更是推動回饋文化很好的切入點,讀書會中也特別以此來進行操練,讓大家能夠習慣請求回饋的方式。請求回饋的注意事項整理如下,提供參考:

1. 告訴對方為什麼你想請教他的意見。

2. 請求回饋的主題是有關自己的行為、表現,而非對一件事的看法。

3. 請對方依據他過去觀察到的事來回饋;也可請他針對未來的某些情境來回饋。

20240330-02-01

《雜訊》的導讀與推薦

8/29與商戰讀書會的書友一起研讀《雜訊》,這是一本有關如何提升判斷品質的書,雖有不少統計及心理學的專有名詞,但全書充滿許多案例,增加了其可讀性及應用性,極力推薦想提升判斷或決策品質的個人或企業閱讀。

本書的三位作者康納曼、桑斯汀及席波尼分別是行為經濟學之父、法學專家、麥肯錫資深合夥人,三位作者不同的背景讓我們有機會看到這本既有理論基礎,也有許多應用案例的好書!

Marvin及Lee的導讀重點整理如下:

1. 人類判斷的兩種錯誤: 偏誤 (Bias) 與雜訊 (Noise)。

2. 總體誤差 = 偏誤 + 系統雜訊;

系統雜訊 = 水準雜訊 + 型態雜訊

型態雜訊 = 穩定型態雜訊 + 場合雜訊

3. 人在思考時,存在許多認知偏誤,包括:

(1) 基本歸因謬誤:將相關性誤認為是因果性;

(2) 效度錯覺:對自己的判斷感到滿意;

(3) 捷思法:人面對困難問題時,會採用簡化的思考方式;

(4) 結論偏誤:未審先判;

(5) 錨定效應:人的判斷會受第一個數值影響;

(6) 過度追求連貫性:人會用自己的邏輯去解釋很多沒有關係的資訊。

4. 在群體中雜訊會因以下原因被擴大:

(1) 資訊瀑布:會議中第一位發言者的意見會影響後續發言者的想法;

(2) 社會影響:大多數人的想法會形成一種社會壓力,讓自己也採取同樣的立場;

(3) 群體極化:群體最後的決定往往會比個人原本的傾向極端。

5. 透過雜訊檢查,可曉得組織內存在多少雜訊。龐大的雜訊量會讓公司付出昂貴的代價,如: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核保金額太高或太低,會對公司造成錯失業務機會或虧本的損失。

6. 如果要完全消除雜訊,可以規則或演算法取代判斷;如果無法完全消除,只能提升判斷品質,書中介紹了八種策略,分別是:

(1) 挑選優秀判斷者:有些人就是比較好的判斷者,因他們具備主動開放心態;

(2) 指派決策觀察者:我們比較容易看到別人的偏誤,所以指派觀察者並提供檢核表有助於發現決策偏誤;

(3) 只提供需要的資訊:人很容易受到其他不相關資訊影響;

(4) 組成專業互補的團隊:專業互補人預估的平均值更準確;

(5) 制定診斷指引:如:新生兒窘迫指引APGAR、業務機會風險評估指數;

(6) 使用共同參考框架:如:績效評估使用行為定錨量表或案例量表;

(7) 結構化判斷:分解、獨立評估、延遲整體判斷,如:招募時每位面試官只針對1-2項行為特質進行評估,最後再綜合討論決定是否錄用。

(8 ) 使用中介評估法:事先決定評估項目,並交給不同人負責評估,最後再一起討論決策。

7. 雜訊並非一定要完全消除,其中一個原因是成本的考量,另一個原因是人需要尊嚴 (需要被人當成獨一無二的個人)。

8. 「規定」會使生活簡化,而且減少雜訊;「準則」讓人可以視處境的情節而調整。

9. 要訂「規定」或「準則」?要先考慮哪一個產生較少的錯誤?再考慮哪一個較容易訂定相關內容?是否容易實行?是否負擔較少?

討論題目:

1. 書中介紹的各類偏誤、雜訊中,哪些是我們在工作中或生活中常發生但卻沒注意到的?

2. 過去經驗中,是否有意識到自己在決策上受到偏誤、雜訊?它是如何發生?的而你又是如何察覺到的? 如果再來一次,你覺得可以如何避免?

3. 書中介紹的各種減少雜訊的方法中,哪一項是你在工作中或生活中可以立即用上的?

20240330-01-02

《機會成本》的導讀與推薦

7/18我們在線上舉辦台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讀書會,一起研讀日本慶應大學商學院教授清水勝彥所著的《機會成本》,這是一本從機會成本的角度來探討如何制定決策的好書,很值得企業主、經營決策者及希望用更理性方式做決策的人來閱讀、學習及應用。

作者將本書分四部12章來探討機會成本對決策的影響,四部及其重點分別是:

一、 與「決策本身」有關的機會成本:策略是差異化;有捨才有得

二、 與「決策過程」有關的機會成本:探討計畫、資料分析、會議及共識的機會成本

三、 「後悔」的成本:探討「設法避免機會成本」、增加未來選擇、完美主義、準備備案及適才適所的機會成本

四、 「機會成本」最小化:介紹最小化機會成本的具體作法,包括:明確共享中長期目標與意義、打造不易產生偏見的組織體質等。

講師重點解說各部及各章的重點,並提出以下問題引導大家討論:

1. 本章討論有關計畫的各種現象 (過度計畫、手冊人類、有計畫就安心、使命必達的強迫症、錯過意料之外的機會等),分享自己過去的經驗或學習的啟發。

2. 本章介紹有關開會太多、決策太慢的觀念與做法,分享在個人工作或生活中的相關經驗,本書的學習可以如何改善這樣的狀況? 3. 這次讀書會的最大的學習收穫或啟發,在生活或工作上,可以嘗試什麼樣的改變?

勞動契約跟員工採用一年一簽(聘)可以嗎?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全球經濟波動大且受疫情衝擊,影響著台灣各產業景氣。很多企業主擔心聘請員工之後生意量不如預期,若需要資遣員工又受許多法規的限制,並且會增加公司資遣費的支出,但不增加人力卻又無法負荷業務需求,形成了進退兩難的窘境。於是就有公司跟員工採用半年或一年一簽的方式,於勞動契約到期時再決定是否續約。

但真的可以用這種方式跟員工簽約嗎?其實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界限!

市場上俗稱的約聘一年一簽(聘)或數月一簽(聘)的勞工就是勞基法裡所指的定期契約,但一般工作性質的正職(全時員工)、部分工時員工(PT)通常依法只能簽訂不定期契約。(約簽訂定期契約,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部針對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各自有制定一些規定來保障勞工工作權,兩者更明確的定義就是非繼續性工作和繼續性工作。請見勞動部解釋函(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362 號書函

簡單說明就是定期契約結束後公司是否還需要人力做同樣的工作?如果不需要就可簽訂定期契約,如果依然需要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

依照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說明勞基法的定期契約工作分為4種類型,分別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以下來看看公司是否適用。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例如:發生天災事變突然需要大量人力搶救、搶修或大量生產趕工,需要大量人員宣傳、發傳單持續達到業績目標為止。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百貨業週年慶、展場、特賣會、寒暑假工讀生、選舉期間宣傳車造勢人員等等…都是可事先知道這段時間需要增加人力並且知道什麼時候結束的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如:農業有季節性農產品採收,特定季節的漁貨捕撈、薑母鴨店只有冬天才營業。每年只有特定季節才需要人力的工作。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如:營造業建築期間需要的特殊技術人員,在建案完成後不需要繼續聘僱。員工留職停薪期間聘請的職務代理人。都是屬於時間較長的定期契約,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定期契約所約定時間超過一年,則需要向當地主管機關作核備。

以上簡單說明定期契約的規範,如果發現公司職務不符合定期契約的條件,但是需要在短期間內增加人力,則可適當運用人力派遣的方式。

創贏勞基顧問全面解析勞資會議協商事項與指南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哪些議題與事項需要開勞資會議?

變形工時

描述:變形工時是一種工作時間的安排方式,勞基法規定員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有一日休息日及一日例假。然而有許多工作型態的工作時間是無法這麼固定放假的,例如:餐飲業、零售業、工程業等等…所以就需要有能夠更彈性安排工作時間的方式喔!

目的:這種安排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工作的工作時間、同時提高排班及休假的彈性。

適用範圍:以上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指定的特定行業。

變形工時的種類

八週變形工時:可以在八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須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一樣是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二週變形工時

可以在二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而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經挪移後最多為10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四週變形工時:是最彈性的變形工時,所以能夠適用的行業相對最少,可以在四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四週變形工時不受七休一的限制,但規定每二週至少要有2天例假。

會面對什麼挑戰

管理困難:可能增加管理人員的監督負擔,需要更細緻的排班和監控。

團隊協作問題:如果團隊成員工作時間不同,可能影響溝通和協作。
如果遇到彈性放假和補班日時,由於彈性放假跟補班日其實就是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而這很有可能就會抵觸 勞基法第 36 條的規定

因此需要舉行勞資會議來決議變形工時的方式來處理!
有些產業常態性地需要使用變形工時來安排班表,這樣的安排既靈活又能適應業務需求。不過在實施變形工時之前,一定要先在勞資會議中達成共識或進行表決通過呢~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都受到保障,讓工作安排更順暢喔!

延長工時(加班)

根據 勞基法第 32 條

「如果有加班的需求,我們得先在第一次實施加班之前,與工會溝通或在勞資會議中提出。當相關的規則都達成共識或經過表決通過後,才能開始合法請員工加班喔!」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工出勤紀錄

  • 雇主必須記錄勞工的上班時間,並保存5年。
  • 紀錄需精確到分鐘,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要求查看的要求。

工資保障:調整工作時間不能作為減少勞工工資的理由。

彈性工作時間:為了照顧家庭成員,勞工可以在不改變每日工作時數的前提下,調整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範圍一小時內)。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同時給予雇主一定的彈性。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想像一下你在工作時,每週的工作時段都不一樣,這就是輪班制的工作方式。不過,如果你同意的話,這樣的排班也可以有所調整。
現在,讓我們看看一些具體的規定:

  • 換班休息時間:當你從一個班次換到下一個班次時,應該有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這樣你才能有足夠的時間休息,為下一個工作日做好準備。
  • 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或有某些特殊原因,主管機關可以允許休息時間減少到8個小時。不過,這樣的變動不能隨意進行,需要有相應的批准程序。
  • 雇主和工會的協商:如果雇主想變更休息時間,必須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勞資會議必須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一例一休彈性調整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基本的休息日規定

工作是人生的一部分,但休息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法律規定,每個工作人員每七天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則是休息日。
但有時候,因為工作的需要,這些休息時間可能會有所調整。得由勞資雙方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不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

工會和勞資會議的角色

要變更休假安排,還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如果雇主僱用的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這些規定其實是在保護每個人的休息權益,同時也給了一些彈性,讓公司和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以上議題,如果沒有經過工會或開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據勞基法處以相對應的罰鍰。

勞資會議成功秘訣揭露:全方位策略和執行指南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其實就是一個勞工和老闆之間的溝通管道!它的目的是要協調勞資之間的關係,促進他們合作,同時預防各種勞工問題的發生。這可是個相當重要的協商制度哦!
這個制度鼓勵雙方自願性地進行協商和合作,這樣一來就能增進企業內部的溝通,減少對立和衝突,讓大家都能達成共識。這樣的溝通和合作還能激發每個人的智慧和潛能,一起為實現決議而努力!
勞資會議的設計非常巧妙,勞資雙方都派代表定期開會,大家可以提出報告和提案來討論,只要多數代表同意,就能做成決議。這樣就能創造出勞資雙贏的理想境界,真是太棒了!
透過這樣的勞資會議,員工和老闆都能夠坐下來,誠實地交流彼此的想法和需求。這樣的合作和談判,不僅讓工作環境更融洽,也讓企業更有活力!這樣的制度真的太重要了吧!
關於勞資會議的策略和執行指南在以下文章內都可以有很詳細的解釋與說明

多久要開一次勞資會議?

根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 的規定

每三個月至少開一次會議,這樣能保持雙方的溝通頻率,解決問題、促進合作。而且,如果有任何突發情況需要我們一起討論,也可以隨時臨時召開會議。這樣就能確保我們隨時都能有效溝通,共同解決工作中的挑戰。真是貼心的規定呢!

如何執行「勞資會議」?

想知道如何舉辦勞資會議嗎?別擔心,創贏勞基顧問來告訴你幾個重要的步驟,讓你順利舉辦這場重要的會議!

  • 第一步:確定目的和議程

首先,你需要明確會議的目的是什麼,想要達成什麼目標。然後,制定一份清晰的議程,列出所有要討論的議題和重點。這樣可以確保會議有重點、提高效率。

  • 第二步:選擇適當的時間和地點

確定一個適合所有參與者的時間和地點。盡量避免大家都很忙的時間,以免影響會議的參與度。另外,選擇一個寬敞、舒適的會議場地,讓大家能夠專心參與討論。

  • 第三步:通知參與者

在舉辦會議前,要提前通知所有參與者,並告訴他們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確保每個人都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以便會議進行得順利。

  • 第四步:準備資料和設備

根據會議的議程,準備好所有需要的資料和設備。這可能包括報告、數據、投影片等等。確保一切都準備就緒,以免在會議中出現意外。

  • 第五步:主持會議

在會議中,要確保有一個合適的主持人,能夠引導討論,控制會議進度。讓每個人都有機會發表意見,鼓勵積極參與討論。

  • 第六步:記錄會議內容

在會議中,記錄所有重要的討論內容和結論。這樣可以讓參與者回顧會議內容,並在後續的工作中有所參考。

  • 最後一步:跟進和執行

會議結束後,要及時跟進會議的結果,確保所有的行動計劃得到執行。同時,也要定期回顧會議的成果,以便在下次會議中做出改進。

勞資會議代表怎麼選?代表可以任期多久?

挑選代表的規定是勞資雙方都要挑選2到15個代表,而且雙方的人數必須是一樣的喔!如果公司有超過100名員工,那雙方至少都要選5個代表出來。
選出代表之後,還得在15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而且如果有任何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的情況,都得再次向主管機關提交新的名單。
這樣的規定真是聰明,確保了雙方都能在會議中平等發聲,真正代表著所有人的意見。而且每次變動也得通知主管機關,保持透明和公正。

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怎麼選?

勞方代表可以根據不同的工作場所、部門或工作性質的員工人數來分配名額,然後選出代表。而且每屆勞方代表的任期是4年,還可以連任。
只要員工年滿15歲,就有權利參加選舉,成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不過要注意的是,那些擔任一級主管、有管理權的老闆們是不能參選勞方代表的。所以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各部門副總經理等等都不能參選喔~

另外要注意的是,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6 條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裡女性員工佔多數,那麼選出的勞方代表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是女性哦!
這樣的做法確保了在勞資會議中女性員工的代表性,讓他們的聲音也能得到充分的關注和發聲的機會。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每個人都有權利參與到這些重要的會議中。
這樣的規定保證了勞資雙方代表的多樣性和公正性,讓更多不同背景的員工都有機會參與到勞資會議中。這樣的規定真是用心,讓每個人的聲音都能被聽到!

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怎麼選?

根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4 條

簡單來說公司要在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天,指派一位熟悉業務和員工情況的人來擔任資方代表。這樣的任命方式確保了資方代表對業務和員工情況有一定了解,能夠更好地代表公司的立場。
而且資方代表的任期也跟勞方代表一樣,都是4年,而且還可以連任喔!這樣的任期設定穩定而有彈性,讓代表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了解問題,同時也能夠保持新鮮血液,不斷為公司帶來新的想法和建議。

勞資會議什麼時候開?

這個問題非常的有趣在於勞資會議可以在工作時間開會舉行,也可以在非工作時間舉行。 首先勞動部在 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857 號書函 中先解釋了何謂「工作時間」:

如果在工作時間開勞資會議的話?

首先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2 條 明文指出

簡單來說如果勞資會議的日子恰好落在勞工代表們「約定出勤時段」內,那當然就該給大家放個公假呀!嗯,對的,這意味著員工的工資一點都不能少,照算不誤!
勞資合作的會議不僅將提升工作氛圍,也將促進溝通和理解。這是個讓勞工代表們發聲的好機會,他們可以代表同事們分享想法和需求。同時,老闆們也可以向員工解釋公司的目標和政策,讓大家心有靈犀,同心協力。
當然,這公假不只是讓大家休息,也是一種尊重和肯定。因為公司願意讓勞工代表們參與會議,這顯示出公司重視員工的聲音,這種關懷讓員工感到被重視和愛護。這樣的文化和氛圍,一定會讓公司更加蓬勃發展!

如果在非工作時間開勞資會議的話?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非工作時間開勞資會議,這算是一個有趣的例子,因為參加勞資會議的時候呢,並不受雇主的監督指揮,也不需要提供或等待提供勞務。所以當然啦,這不算在正式的工作時間內哦!無論是下班後或是假日,參與這種會議都不需要雇主給付加班費的。
不過別忘了,這只是勞基法設定的最低標準啦!如果雇主覺得應該給員工更好的福利,像是提供加班費或其他津貼、補助,那當然也是完全沒問題的!畢竟,雇主想要對員工好一點,打造更舒適的工作環境,大家一起共襄盛舉,這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了~
所以,親愛的朋友們,工作時間的定義是有一些限制的,但在勞資會議這樣的場合是可以放心參加的,不需要擔心影響工作時間和加班費的問題。

勞資會議要記錄什麼呢?

根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 規定: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1. 會議屆、次數。
  2. 會議時間。
  3. 會議地點。
  4.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 報告事項。
  6. 討論事項及決議。
  7. 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在勞資會議結束後,我們還要記得完成會議紀錄,而且這份紀錄要由主席和紀錄人員親自簽名,再發給參與會議的人們。這些紀錄要保留至少 5 年喔!這樣才能有個完整的記錄,方便以後查閱。

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文章出處: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一、 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一) 商標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表彰服務或是商品的來源,性質上與公司名稱的使用是為與其他事業單位相互區別,兩者仍有不同。所以,如果今天該公司預計只販售特定類型的商品,公司名稱自然可以與商標名稱相同,如此一來,也能讓消費者於消費過程加深對於品牌的印象。但如果公司旗下有好幾種品牌,這時候,公司名稱就不必然與商標名稱相同了。
(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先成立了,也營運了一段時間,且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有達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所稱的「著名」程度,如果有第三人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該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經營業務種類與該公司相同,造成該公司的商譽遭不當攀附,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侵害該公司權利的可能。
(三) 不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名稱有使用到他人註冊商標的內容,可能有侵害商標權的狀況,所以在命名公司名稱前,建議先在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較為妥適。

二、 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一)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都是十年,且須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不同之處在於,申請註冊時以個人、以公司名義提出時,應備申請資料不同。另外,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該權利就是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名義申請,除了公司基本資料變動時(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公司地址等),須一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外,且該商標屬於公司的財產,且很大機率屬於「公司主要部份之財產」,之後權利若有變動的需要,例如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也需要經過董事、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5項)。
(二) 商標主要用於表彰服務和商品,如果已經有成立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將公司與品牌、商標結合;若希望商標權能歸屬個人(可能是公司創辦人本人),由個人自由授權他人或公司使用的話,也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有十年保障,若有申請延展之需求,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取得商標權後,即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排除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商標法第35條第2項)。此時,若有人未經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被商標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商標法第95條、同法第68條、第69條)。
(二)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經營的是服飾店,並且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將品牌代表的字樣和圖樣申請註冊為商標,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書上會記載商標證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等資訊。而所謂的類別,就是對應到我們當初申請商標,用來保護我們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哪些項目。通常而言,如果是經營服飾品牌,可能會申請第25類及第35類,對應到的則包括「衣著、靴鞋、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及「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那這算是個大分類,在各大分類下還有許多細項。例如,第35類主要是在規範服務的類別,如果我們服飾品牌的經營通路是以網拍的形式進行,就可能會申請衣服、鞋子的零售批發,以及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等項目。
(三) 當我們針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註冊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之後,非該商標權利人之第三人,若未經我們同意,就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圖樣,販售或者提供與我們在販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我們註冊了商標,用來經營服飾品牌,那第三人就不能用我們註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和圖樣),去經營服飾品牌,避免消費者誤認我們與該第三人之間存在任何的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
(四) 畢竟商標具有標示商品或服務來原的功能,且經營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才能使得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也就是品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賴感,但如果經營品牌之前,未先將品牌LOGO申請註冊商標,品牌的商譽極有可能遭第三人攀附,甚至被第三人捷足先登,申請註冊為第三人之商標,勢必影響品牌往後的經營。所以,註冊商標有其必要。

電商最常見10大電商法律問題總整理懶人包

文章出處:電商最常見10大電商法律問題總整理懶人包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在開始經營電商之前,有一些事情你一定要先知道,不然等錢都花了才發現不只錢拿不回來,還要多花時間去把問題解決,多麻煩。

既然是電「商」,一定要先有「貨」。說到「貨」,有些東西你目前沒辦法丟到網路上賣,要是賣了就等著出事。好,選到合適的貨,營業額也起來了,究竟該開公司還是行號最有利呢?如果不開,或沒有開對,不只稅多繳,甚至可能被同業檢舉。如果遇到惡質同業或惡意抹黑的路人,該怎麼辦?可以告他嗎?

有人說經營電商就像打仗一樣,戰場上地雷一堆,還要小心敵人的攻擊。沒錯,但是不必擔心!這篇文已經替你匯集了經營電商最常遇到的10個問題,跟著這篇文走,讓你精準排雷,輕鬆閃過暗處射來的子彈。

電商從業人員最遇到的10大電商法律問題為您整理如下:

電商法律問題Q1:做電商,開公司好還是開行號好?

電商法律問題Q2:網路上可以賣醫療器材嗎?

電商法律問題Q3:網路上可以賣煙、酒嗎?

電商法律問題Q4:網路上可以賣點數卡、票券、服務、課程、會員資格和藥嗎?

電商法律問題Q5:網路上可以賣開封過的二手保健食品、藥品嗎?

電商法律問題Q6:電商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廣告詞不能寫療效嗎?

電商法律問題Q7:我的消費者好像在敲詐我,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8:陌生人惡意抹黑我,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9:同業盜我圖,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10:同業惡意下單我的商品,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1:營業額起來以後,要開公司還是行號?

要開公司還是行號就看你想要享受多大的權利,背負多少的責任。如果你成立公司,由於保護範圍包含全國,基本上不可能出現和你同名的公司;但如你選擇成立行號,由於保護範圍只限定行號所在的縣市,那其他縣市可能會出現和你相同名稱的行號。也就是說,像「丹丹漢堡」最好就開成公司,避免其他縣市出現來路不明的冒牌貨。

說完權利,接著說責任。如果開成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限,限度就是公司的資本額;但是呢,開成行號的話,行號的合夥人承擔的責任無限。如果想要只此一家、打響名號,也不想要賠掉合夥人的錢,開公司或許更安全一點。

電商法律問題Q2:網路上可以賣醫療器材嗎?

這問題很簡單,就一句話,你有和政府申請藥商身分嗎?如果有的話,沒問題。但是,如果你沒有的話,就可能會觸犯藥事法第27條和第92條第1項,必須吃上新台幣3萬元~200萬元的罰鍰,也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在網路上代購日韓藥妝都可能觸法,在這之前也已經有新聞報導,連線賣家吃了罰單。眼藥水、醫療口罩和隱形眼鏡等等,這些看似安全的小東西其實都屬於醫療器材,沒有藥商身分的話建議不要賣。

電商法律問題Q3:網路上可以賣煙、酒嗎?

煙無論是電子煙還是香菸,酒無論酒精濃度多少,都不能放到網路上賣。為什麼?今天買家和你說「我已經滿18歲了,可以喝酒了」,你相信他嗎?不論你相不相信,至少法律並不相信。

法規認定,網路販賣沒辦法確認消費者的年紀,所以禁止透過網路販賣煙酒。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參照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和第13條第1項。

電商法律問題Q4:網路上可以賣點數卡、票券、服務、課程、會員資格和藥嗎?

點數卡、課程、會員資格都沒什麼問題。至於清潔打掃、搬家這種服務,也可以賣,但是記得要查一下相關的法律,比如消保法,保護賣家自己,也避免和買家起爭議。同時,如果提供清掃服務,可能要簽屬特定業者定型化契約,在契約上該寫的、不該寫的也必須確認過一次,免得契約變成沒用的白紙。

票券的話,黃牛票現在有法可治,建議還是先不要,以牟利為目的轉售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很容易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但是最重要的,藥不能賣,要賣藥必須事先申請藥商許可,申請了以後也必須先檢查,你想賣的藥有沒有開放網路販售。

電商法律問題Q5:網路上可以賣開封過的二手保健食品、藥品嗎?

保健食品原則上只要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並未限制網路販售。簡單來說,可以賣,只是不建議,畢竟消費者轉賣過程,其實也不容易確認轉賣的保健食品是不是完全符合法規。

至於藥品就不用說了,如果沒有藥商身分的話不可以賣藥,至於藥品的類型也會影響是不是能在網路販售。消費者基本上不會具有藥商身分,所以不能轉賣藥品。

電商法律問題Q6: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廣告詞不能寫療效嗎?

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的廣告不能出現過度誇張的表現,像是「某保健食品吃了以後保證月瘦十公斤」,根本就是在求人家來罰你。

只要文案誇大效果或是標榜醫療效能,簡單說來,只要文案中包含「變瘦、治療、預防」等等,都可能出局,而且你以為只會罰一次嗎?沒有喔,如果沒有把NG的文字改掉,你下次一樣被罰。罰的金額也不小,如果你賣的是保健食品,一次就可能吃上10萬~50萬元,或者是40萬~200萬元的罰鍰,更嚴重的話,甚至有可能會被廢止營業,或丟掉手上的工廠登記證照;如果你賣的是美妝,那罰鍰有可能是4~20萬或60~500萬元。和保健食品一樣,你美妝品文案沒有改善的話,一樣是見一次罰一次,嚴重的話會被勒令歇業,甚至被廢止部分或全部登記事項。

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的文案不是不能寫,只是寫的時候,要記得避開特定的「字句」,比起效果,強調產品理念、把研發過程寫成故事,更安全。以上就是白話文的說明,如果想要自己看一下法律原文,可以參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24條第1項;化妝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2項。

電商法律問題Q7:消費者好像在敲詐我,我可以告他嗎?

上面幾題解決了賣家的疑難雜症,但是商品買賣一定有買家和賣家,接下來要談的是,萬一問題出在買家呢?

假設今天你接到了消費者的客訴,說他明明買了5件商品,結果他的包裹裡只放了3件,這時你可以做的就是拿出你事先錄好的出貨影片,用證據打臉他。如果你賣的東西價格比較高,可以把包裝商品的過程拍成影片,包裝好以後再拍一張相片,放在電腦裡存檔,真的出了什麼事也可以拿出來當作保命符。有些更謹慎的商家也會請買家跑一次相同的流程,買家得在收到貨以後,親自拍一個開箱影片,雙方確定貨沒問題以後,交易才算正式完成。

如果你沒有在出貨過程錄影的習慣,手上沒有影片可以證明,又或者是你商品價格低,做這些不合效益,畢竟錄影片也要花時間嘛,那就請買家自行舉證,一起到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梳理一下前因後果,看能不能調解。結論就一句話,準備愈充足,出狀況就愈容易解決。沒做好準備那就只好多花時間、多花錢了。

電商法律問題Q8:陌生人抹黑我,我可以告他嗎?

今天假如有一個奇怪的人來你的粉絲團、社團、商品評價區搗亂,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就說你是黑心廠商,害你有公關危機,這要怎麼辦呢?

好,首先你要分辨一下,來留言的是不是假帳號。你不要想說哪會有人這麼無聊,現在網軍這麼多,沒有才奇怪。如果是假帳號的話,點到他的個人頁面,你會發現個人資訊全都是空的,甚至沒有設大頭貼,帳號也可能是亂碼;如果你觀察了一下,發現對方是活人,那你先就他的留言內容回想一下,他所說的事情有沒有發生過,這時你也可以借助科技的力量,調閱自家的監視器,或是查看系統後台。

如果你沒有查到符合他指控的情況,那這留言就是不實指控,無論對方是不是假帳號,你都可以告他。這時你要提的是「妨害名譽罪章的刑事告訴」,不只可以把人揪出來,還可以要求他進行賠償。最重要的是,做電商重視的就是信譽,你也可以要求他刪除留言、公開道歉,維護你的權益,避免日後血流成河。

電商法律問題Q9:同業盜我圖,我可以告他嗎?

先釐清一下,同業盜的究竟是你的一般產品圖還是商標。如果是商標,這問題就很大了,你好不容易設計出一個漂亮又有辨識度的商標,結果被人整碗端走,這當然不可饒恕。

就像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第95條說的,商標被盜會害消費者不知道究竟誰是正版、誰是冒牌貨,有可能因為這樣,消費者不小心買到了冒牌貨,假使冒牌貨的商品品質不佳,這又連帶地折損到你的商譽。為了遏止這種惡性循環,你當然可以向他提告。如果他沒有你的同意,直接使用你的產品圖,就是侵害你的著作權,只要你能舉出製作產品圖的過程證明,蒐證完就可檢舉對方、直接提告。

或許你會想,要上法院多麻煩啊,同業中產品圖盜來盜去,既然他盜了你的,你也去用他的,彼此彼此,有何不可?萬萬不可,就像我剛才說的,未經同意盜圖會侵犯他人著作權,你一盜只是給對方檢舉你的機會,得不償失啊。

電商法律問題Q10:同業惡意下單我的商品,我可以告他嗎?

一般的老闆就老老實實做生意,今天有人跟我下訂單,我就好好地把貨出給他們,所以有些人大概很難想像,其實有同業會眼紅你生意做得好,特地雇人來惡意和你買東西。

他的作法也很陽春,就是只要看到你這件商品有庫存,不管你庫存有多少,一律大量、大量地買,買到你系統顯示沒有庫存。既然你系統沒有庫存,那消費者就買不到,他自然投奔同類型的業者懷抱,甚至還會覺得你店家管理很爛,怎麼每次看都沒貨。

要是你發現有人怎麼和你下單以後直接取消,或是下了單都不取貨,那就有可能是同業的操作。這有辦法告嗎?可以,如果惡意下單又棄單,你的商品又剛好是食品,食品如果超過取貨期間就會過期,他不取貨就算毀了你的商品,使你蒙受損失。如此一來,他就犯了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你可以依法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