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2-02

[管理篇]一場車禍,從 4,000 萬求償到 2,550萬+50 萬和解撤告:看企業在民法 188 條下的連帶賠償危機。

文章來源:

案例

幾年前的某天,一位企業客戶HR急著找我,原來是他們公司的小貨車幾天前發生嚴重車禍,要跟我討論後續法律跟理賠問題。

事故研判:

公司小貨車路口右轉不打方向燈,未禮讓直行車,擦撞原本在右側慢車道行駛的機車。

事故損傷:

42歲機車騎士遭撞飛,頸椎斷裂,醫生評估終身癱瘓機率高。

法律風險評估

一、肇事責任:全責
  •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右轉未打方向燈)
二、法律責任
  • 民事賠償:公司與駕駛連帶賠償。被撞者年僅42歲,傷勢嚴重,求償金額龐大。
  • 刑事:駕駛過失傷害。
三、民事責任分擔
  • 主賠償責任:駕駛
  • 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民法第188條)
  • 風險轉嫁:公司貨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

處理策略

一、運用車險理賠達成和解
  • 民事賠償:盡量在責任險保額內和解
  • 刑事告訴:透過和解取得被害人接受誠意,撤回對員工過失傷害告訴。
二、建立溝通管道(公司&被害家屬&保險公司&外部顧問)
  • 窗口確定:確定公司、家屬及保險理賠承辦對談協調窗口,避免多頭馬車,人多嘴雜,無法達成共識。
  • 情理兼顧:由外部顧問陪同駕駛(肇事者)及HR(代表公司)去醫院探視,傳達公司誠意。
  • 與保險公司默契:與家屬接觸之程序或約定,須先知會保險公司與公司。

訴訟進行

一、調解?

這個案件因被害傷者頸椎骨折,傷勢嚴重,脫離險境後醫生短期無法評估恢復狀況,家屬表達要等醫生確定身體機能障礙狀況才願意談後續賠償,暫不採訴前調解程序。

二、對方提告

因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事故發生接近半年,被害者仍住院治療,醫師表示「是否永久喪失機能」需經一年治療後才能確診,家屬為避免因超過6個月告訴期喪失告訴權,於屆期前提出刑事告訴。

三、進入偵查程序

檢察官試行調解,對方委任律師依據傷者年齡42歲,目前巴氏量表分數為0分,終身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提出和解求償金額包含:

  • 過去及未來醫療費支出
  • 42~65歲勞動力減損
  • 終身失能精神慰撫金
  • 42~80歲全日看護費
  • 生活照顧必須支出

合計求償金額為4000萬

四、最終和解:2550萬+50萬 & 撤告

經過與對方律師、保險公司多次談判討論溝通後,最後保險公司同意以2550萬元理賠,但對方家屬透過律師要求駕駛需另行賠付50萬,最後雙方同意以2600萬達成和解,刑事撤告結案。

慘痛經驗得到的學習與省思

一、把事故當專案管理

車禍案件可大可小,但因涉及外人,可能影響商譽,另外因企業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導致事故他方談判強勢,需審慎應對。
千萬別讓員工自己處理,因為員工不擔心被查封(大不了離職),但是公司連帶責任跑不掉!我有企業客戶發生過讓駕駛跟對方談,結果談到最後變吵架,原本小車禍搞到對方找律師申請假扣押公司帳戶……..

二、車險保額不能太低

公司車一定要保車險,必要險種是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而且保額不宜太低,因為公司怕出大事,大事才難收拾。員工可以沒資產扣薪水,公司帳戶一旦被查封,就等銀行雨天收傘,關門大吉。

三、外部顧問協調整合

當事人雙方跟保險公司,在糾紛中立場各有不同,常會因缺乏互信互相猜忌,延宕和解。如果有外部顧問能參與溝通或是協調,可以減少誤解,加快和解速度,避免小案件變成大訴訟!

番外篇:明明保額夠,為何還要我出50萬?

還記得前面有提到,對方家屬同意和解的條件除了保險理賠外,還要求「駕駛要多付50萬」嗎?
當時HR跟我訴苦說駕駛怪他「明明保額還夠,為何沒跟保險公司要求要全額理賠?」,要他去跟保險公司再爭取…..
我當下傻眼,回問:「他自己搞了這麼大的過失,公司幫他承擔了2550萬,他還敢怪你?如果自己的家人被撞成全殘,撞人的半毛錢不用出,還要原諒撤告,這在情感上很難過得去吧!那50萬是家屬情感安撫,很合情合理啊!而且保險公司願意在偵查程序就以2550萬和解,讓他不用被起訴,這金額已經超出預期了!」
HR說:「我也是這樣想,但是他就一直要我去跟保險公司講…」
我說:「沒關係,你跟駕駛說,他如果不接受,調解就不成立。檢察官會直接起訴,法院接著判刑。到時刑事跟民事就脫勾了!看他怎麼說?」
最後,駕駛還是接受,只是那50萬,還是由公司先墊,之後再每月扣薪還公司。

最後,我跟HR說:

對於自己過失沒有責任感的員工,就是不適任人力,因為他很可能會再犯一樣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