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品牌碰到公關名譽危機了嗎?!律師教你怎麼處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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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個人的名聲是很重要也很珍貴的信譽資產,對於想要長期發展的公司/企業/品牌來說,名聲與形象更是至關重要。

但是在身處數位時代的今天,公司在面對競爭的時候,可能會面臨到種種不同的公關危機,這些危機不一定是公司做錯什麼了,也有可能是別人侵害到了我們的權利,不過,如果不能好好保護自己的心血,那何嘗不是一種危機?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站在律師的角度,我們怎麼看待公關對於品牌的重要性,以及律師在危機處理中的角色,可以在哪些地方利用專業來幫助品牌度過危機、維護利益。

一、公關對於公司/企業/品牌的重要性

很多人對於公關的角色在企業端的認知,都是類似於公關公司,專門承包公司的案子來辦活動、開記者會……等等。

但實際上公共關係(Public Relations)涵蓋的範圍太多了,不管對組織內部還是組織外部,只要涉及到『資訊傳播』的方式,都有可能是公關處理的一種。

舉例來說,可能危害到公司品牌的行為,有來自競爭對手的蓄意攻擊、也有可能是意外事故發生、還有可能是因為自家公司員工的待客之道差勁被客訴……等等包羅萬象的可能性,

如果公司在需要的時候,有做適當的公關處理措施,而不是糟糕的回應,對整體品牌來說,絕對是一件好事。好的公關處理方式,有可能在事件發生初期就已經處理好了,沒有後續危機的擴散。

專業的公關人員有他們的價值所在,但是本篇文章會把焦點放在律師對於品牌可能產生的利益受損,或發生任何可能涉及法律行為時,律師可以提供的價值所在。

二、法律上的公關危機有哪些?

2.1 涉及智慧財產權

我們常說的智財三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就包含了許多權利。
例如:公司基本上都會有的商標、投入很多心血研發的專利、著作權,都是可能涉及到法律層面的行為。

2.2 涉及商譽

除此之外,無形的資產:商譽 也是公司很重要的形象。

公司形象好,營運狀況不一定好;但是公司名聲如果臭名遠播,想必公司的前景會比較艱辛。

2.3 涉及公司營運

另外,還有很多人會忽略,其實公司在營運上是很有可能會自亂陣腳的,只要公司有請員工,在勞資關係上如果沒有「合乎規定」,不用說競爭對手打不贏了,內部的關係處理可能就需要頭疼。但是這些事情,其實是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建立制度來防患於未然的。

三、律師可以如何協助品牌度過公關危機?

3.1 律師聲明澄清稿與公關新聞稿的重要性

如果一個品牌真的發生公關危機,失去了客戶的信任,一份合乎邏輯的公開律師聲明或是委由律師擬發的新聞稿,會是重新取得客戶(或是消費者)信心的第一步。

如果今天公司是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由律師出面也會有警告意含,來告訴對方,我們不會視而不見。

3.2 正式律師函

律師函是直接發給對方的,通常還會包含「希望對方要做的事」,例如:停止販售且下架含有我們品牌商標的產品、或是撤下抄襲我們品牌的文案廣告……等等,希望對方停止的侵權行為,最後通常會寫上若未能改善,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等較能彰顯我們捍衛權利的態度。

整體來說,律師函會是比較正式的法律文件,這個時候也通常代表著客戶這邊已經有權益受到損害了,對於品牌來說,繼續無動於衷不是件好事。

在這個階段,律師會分析各種可能的結果,讓客戶知道下一步可能會有的情況、以及後續可以怎麼做。公關危機的處理有很多種選擇,找到一位可以值得信賴的律師也是一種好的選擇。

3.3 提起訴訟

在任何時候,提起訴訟都是最後的手段,在前面的方式都無法完全保護品牌權益的話,訴訟是最後能夠捍衛品牌的做法。但是訴訟會進行的時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如果要走到訴訟程序,會建議委任律師來制定策略及做出分析,讓公司了解後續情形,避免損失更多,或是爭取不到本來應該可以拿到的賠償。

智慧財產權是什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被侵權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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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智慧財產權』到底是什麼「權」?『智慧財產權被侵權』又是什麼?好像很常聽見,卻又不知道如何在短時間內解釋意思、說明差異嗎?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常識。

簡單來說,如果正在看文章的你,是個自己創業的老闆,那麼從公司的服務、產品到公司的logo等等,都有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就算我們不是老闆,只是一般受薪階級,我們在文章的創作、圖文的產出、音樂的製作上,就算只是因為興趣、好玩而隨便誕生的,也都有智慧財產權的發生喔!

一、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很多,為什麼智慧財產權需要冠上「智慧」二字?

一句話來說,智慧財產權是運用我們的知識智慧創造而生的「成品」。而這些成品不一定都是有形的物體,無形的創作也會有價值。

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智慧財權法,而是把相關可以保障到這些「成品」的法律分別立法,依權利區分共有: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等三種權利,也就是說,共有三部法律規範了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1.1 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 18 條 規定,商標的定義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只要是可識別的,都有可能可以註冊成為商標。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品牌,任何品牌都有自己的企業形象識別,即便是賣小吃的,也都有自己的招牌。而這個招牌,就是品牌的門面商標。

1.2 專利權

《專利法》第 2 條規定的專利有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那專利是什麼?

專利是透過發明、新型及設計的創作而創造出來的成果。一樣需要申請,若是申請通過,該專利也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1.3 著作權

這個可能是大家最熟悉的一種,只要是有原創性的創作,都享有著作權。

創作完成該作品的人就是著作人,作品完成的當下就享有著作權。

不過,著作權也較商標權、專利權不同,以下五項並不在著作權的保障標的中: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相關法令:《商標法》第 18 條、《專利法》第 2 條、《著作權法 》第 9 條、《著作權法 》第 10 條。

二、該怎麼保護我的智慧財產權?

說完了智慧財產權囊括的範圍,現在來說說,如果我嘔心瀝血才創造、發明出了一個我很滿意的作品,那我可以怎麼保護它?

最簡單的方式,當然是申請其專利權、商標權。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中,除了可以看到最新的智慧財產相關訊息,也有相關權利的檢索可以查詢。

如果有相關問題,也都可以諮詢律師處理方式,我們下一段會說到,如果我的智慧財產權被侵權了該怎麼處理。但是在此之前,我們應該要先知道,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這些都是律師的專業價值所在。

此外,相比專利權及商標權,著作權在法律上有比較複雜的界定方式,如果有任何著作權相關的問題,請一定要詢問律師。

三、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發現被侵權了該怎麼辦?

模仿跟抄襲,是我們比較熟知的智慧財產侵權方式,但是在法律上,要認定「侵權」,重則是會有刑責問題的,所以還是會比較嚴謹跟繁瑣。

3.1 智慧財產權侵權 – 刑事提告

如果有發現他人不法侵害我們的商標權或著作權,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提起訴訟不會是最快的解決方式,但會是最有效力防止別人侵害我們權利的方式。

※現行法規中,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的只有侵害商標權、侵害著作權,侵害他人的專利權是沒有刑事責任的。

若侵害商標權,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權的刑責範圍較廣,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2 智慧財產權侵權求償 – 民事求償

如果智慧財產權被他人侵害,除了剛剛提到的刑事提告之外,更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前面說過,侵害商標權及侵害著作權,可以提告刑事訴訟,若經檢察官起訴,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

3.3 如何避免自己侵害他人權利

如果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屬實,被告刑事訴訟的話,是有可能有罪責的。要避免侵害他人權利,事前的檢索很重要,但是除了檢索之外,商標的呈現方式、專利的技術保護,也都可能會有其他法律上的問題,如果有疑慮,還是建議向律師詢問清楚,避免自己花費多時的心血,到頭來還要面臨官司問題喔。

※相關法令:《商標法》第 68 條、《商標法》第 70 條、《商標法》第 95 條、《民法》第 184 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可以直接使用網拍電商平台的產品照片嗎?小心觸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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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onganlaw.com.tw/intellectual-property-5/

前言

隨著網路拍賣與電子商務產業越來越普及,人們也越來越習慣動動手指就能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在沒有親眼看見產品的時候,『商品圖片』就是我們購買意願的關鍵,就連二手商品在上架的時候,賣家也需要費心思拍攝產品照片,來提高購買率。

這種時候,使用官方拍攝的商品圖片,不僅是最快的方式,也是拍的最好的,而且圖片與商品本身也無差異,但是官方拍攝的圖片未經同意就擅自使用,是可能觸法的喔!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電商平台上的商品圖片使用相關問題,若是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可以直接使用網路上找到的圖片嗎?

1.1 我是同業,使用相同產品的圖片

同業競爭還使用別人品牌的圖片?絕對觸法!

一樣都是賣寢具的店家,就算床單都是跟同一間上游製造工廠進貨的,也不能看到A品牌的產品圖就直接拿來使用,除非可以證明這個圖片是上游工廠拍的,但是要使用圖片也必須得到工廠的授權許可,才算『合法』使用圖片,否則只要未經許可,都有可能觸法。

1.2 我是賣正貨的二手賣家,使用原廠商品圖片

有些人會問,我只是要賣我用不到的二手商品,但是我的購買來源是官方原廠的正貨,這樣是不是就可以使用原廠的產品圖片?我也沒有騙人。

答案是不可以的喔,只要是沒有經過授權,哪怕你買的商品有通路發票為證,還有官方蓋的保固卡,一樣無權在網路上使用官方拍攝的商品圖片。

也有些人會問:「但是我過去這樣使用,從來都沒有問題,甚至其他網拍二手賣家都是這樣使用的也沒有問題」

實務上,只要著作權人沒有提告,也沒有人來抓,當然就不會有問題,但是以前沒有出過問題,不代表未來就不會被提告,只要沒有獲得授權,就都是無權使用。

1.3 使用開源圖片

隨著網路的興盛,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觸法,所以『開源且可商用』的圖片越來越多,有些免費圖庫也會直接標榜『可商用』,不過若是沒有詳讀網站的使用規範,甚至圖庫本身就沒有獲得原作者授權,那麼使用這些圖片的消費者或會員,也是有觸法的可能性。

所以在使用網路上搜尋而來的圖片時,也要注意相關規範,尤其是使用圖片的用途是為了『營利』的話,更是要小心,不要還沒有獲利就先因為侵權而要賠上不少錢。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圖片可能涉犯的罪罰

若是有人未經同意就擅自使用我們的圖片,等於侵犯了我們的智慧財產權,包含了商標權及著作權,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詳細介紹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智慧財產權是什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被侵權了怎麼辦?】

2.1 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是侵害了商標權,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侵害了著作權,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很多種行為都有可能會侵害到商標權或著作權,這邊所列的罰則均是最重罰則,詳細個案情形,建議與律師諮詢了解詳情,以利案情可能發展的分析。

2.2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罰則,不管是有期徒刑、拘役還是罰金(付給國家的),都是刑罰(國家的懲罰),若是權利受侵害的人想要獲得賠償,還要再另外透過民事訴訟才能求償(或是在刑事案件當中進行調解或和解)。

特別的是,如果先提告刑事部分,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令:《商標法》、《著作權法》、《民法》第 184 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三、我的圖片被盜用了可以怎麼做?

3.1 發存證信函

如果圖片被盜用了,可以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對方即刻下架圖片。

存證信函最大的作用,就是日後如果進到法院的訴訟程序裡,可以做為當初我們有寄信給對方,要對方撤下圖片的最佳證明,也可以防止對方裝傻假裝沒收到。

3.2 發律師函

但是一般會被盜用圖片的,比較常是品牌的商譽受到影響了,所以會建議品牌直接發律師函給對方,一方面是因為律師函由律師掛名,威嚇力夠高,並且透過律師函是一種較為正式的信函,也是讓對方知道已經有正式找律師進行協助了,若沒有改善或回音,下一步我們是真的會訴諸法律行動提起刑事告訴跟民事求償的的,所以跟存證信函比起來,律師函的威嚇力會大上許多。 

3.3 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求償

侵權行為可大可小,但若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侵害我們的品牌權益,直接提起訴訟也是一種方式,比起前期的你來我往信函溝通(對方還有可能擺爛),透過提告直接讓對方出庭面對也是一種解決方法。(但還是建議可以先發律師函,也更可以確認對方是”故意”進行侵權行為)。

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文章出處: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一、 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一) 商標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表彰服務或是商品的來源,性質上與公司名稱的使用是為與其他事業單位相互區別,兩者仍有不同。所以,如果今天該公司預計只販售特定類型的商品,公司名稱自然可以與商標名稱相同,如此一來,也能讓消費者於消費過程加深對於品牌的印象。但如果公司旗下有好幾種品牌,這時候,公司名稱就不必然與商標名稱相同了。
(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先成立了,也營運了一段時間,且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有達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所稱的「著名」程度,如果有第三人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該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經營業務種類與該公司相同,造成該公司的商譽遭不當攀附,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侵害該公司權利的可能。
(三) 不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名稱有使用到他人註冊商標的內容,可能有侵害商標權的狀況,所以在命名公司名稱前,建議先在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較為妥適。

二、 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一)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都是十年,且須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不同之處在於,申請註冊時以個人、以公司名義提出時,應備申請資料不同。另外,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該權利就是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名義申請,除了公司基本資料變動時(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公司地址等),須一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外,且該商標屬於公司的財產,且很大機率屬於「公司主要部份之財產」,之後權利若有變動的需要,例如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也需要經過董事、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5項)。
(二) 商標主要用於表彰服務和商品,如果已經有成立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將公司與品牌、商標結合;若希望商標權能歸屬個人(可能是公司創辦人本人),由個人自由授權他人或公司使用的話,也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有十年保障,若有申請延展之需求,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取得商標權後,即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排除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商標法第35條第2項)。此時,若有人未經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被商標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商標法第95條、同法第68條、第69條)。
(二)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經營的是服飾店,並且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將品牌代表的字樣和圖樣申請註冊為商標,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書上會記載商標證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等資訊。而所謂的類別,就是對應到我們當初申請商標,用來保護我們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哪些項目。通常而言,如果是經營服飾品牌,可能會申請第25類及第35類,對應到的則包括「衣著、靴鞋、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及「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那這算是個大分類,在各大分類下還有許多細項。例如,第35類主要是在規範服務的類別,如果我們服飾品牌的經營通路是以網拍的形式進行,就可能會申請衣服、鞋子的零售批發,以及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等項目。
(三) 當我們針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註冊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之後,非該商標權利人之第三人,若未經我們同意,就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圖樣,販售或者提供與我們在販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我們註冊了商標,用來經營服飾品牌,那第三人就不能用我們註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和圖樣),去經營服飾品牌,避免消費者誤認我們與該第三人之間存在任何的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
(四) 畢竟商標具有標示商品或服務來原的功能,且經營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才能使得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也就是品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賴感,但如果經營品牌之前,未先將品牌LOGO申請註冊商標,品牌的商譽極有可能遭第三人攀附,甚至被第三人捷足先登,申請註冊為第三人之商標,勢必影響品牌往後的經營。所以,註冊商標有其必要。

我的品牌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文章出處: 商務專欄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一、 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現今商場上,「品牌」概念已經是大家所熟知,各大品牌(比如蘋果手機、Prada精品、保時捷汽車等等),而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因為對於該品牌有良好印象,而在眾多商品、服務中選擇這些品牌。

那如果今天,

  1. 有個也經營販售包包的商家A,也在他自己設計製作的包包,打上Prada的商標呢?(案例一)或者,
  2. 另一個專門在網拍販售手機的商家B,明知道他進貨的手機是仿冒蘋果手機的商品,仍然在網拍上刊登陳列、販售呢?(案例二)又或者,
  3. 另一個販售包包、服飾的商家C,將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包包、飾品上呢?(案例三)

二、 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一)、商標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兩大類,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二)、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一這種,商家A販賣的商品和Prada一樣都是包包,而若商家A拿Prada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包包上,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2.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三這種,商家C販售的有包包、飾品,和Prada販售的商品屬於同一商品,若商家C使用與商標「Prada」一字之差的「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其販售的包包、飾品上的話,也是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間接侵權(商標法第70條):

  •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 這三種侵權類型的第三種,即是上面我們舉的案例二,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仿冒的蘋果手機)。至於第一種、第二種,舉例來說,商家A經營皮件銷售,將粉絲專頁名稱命名為「prada皮件、箱包專賣」,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一) 民事上可請求的依據:

  1. 依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止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務必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2. 如果刑事提告違反商標法且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商標權人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 刑事上可提告的依據

  • 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四、 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如果商標權被他人侵害了,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要怎麼計算呢?(商標法第71條)

  1. 因為損害賠償是要由請求的人舉證自己有受到哪些損害,通常會讓請求的人自行提供相關單據,但其實商標權侵害的案件,很多時候商標權人很難提出單據,證明自己的受損數額。
  2.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的時候,可以擇一用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商標權人將自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商標權受侵害後,使用商標權獲得的利益,將這個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
    (2).以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所得利益,或者以侵權行為人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計算;如果侵權行為人販售商品超過1500件,就以實際銷售的件數計算。
    (4).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獲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