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上班,老闆需要給加班費嗎?老闆可以拒絕員工投票嗎?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林貞妏

服務業通常都是週末生意最好的時候,老闆可以因為工作忙不讓員工去投票嗎?員工當天出勤上班薪水因該如何計算呢?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勞動部解釋選舉、罷免及公投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國定假日。

員工投票日上班的加班費計算,應比照國定假日加班費給付,但是要注意的是計算加班費與一般國定假日有所不同。

老闆不能拒絕員工行使投票權,盡早做好人力安排讓員工分流外出投票,老闆要注意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

整理了以下幾種狀況:

  1. 投票日原本是員工工作日,勞雇雙方原本約定出勤8小時,員工可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只須支付6小時的國定假日加班費。
  2. 投票日如有夜間工作的員工,雖然已過了或還沒到投票時間,還是需要依照員工實際出勤時數給付加班費。
  3. 投票當日如果原本就排定員工為休息日,員工出勤加班,這時候就是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雇主不需再補投票日的假或國定假日加班費。

最後做個總結,月薪制員工,投票日出勤時數不用依照一般國定假日加班時數做1給8,只需要依實際上班時數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所以員工於投票日出勤無論是否已過或未到投票時間,當日都須依員工實際出勤時數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的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能與其它工作日對調,如果投票日是員工休假或例假日,雇主不用再補投票日的假。 最後只有投票權的員工才享有上述的假別及加班費,並不是全體員工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