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智慧財產創作可以用著作權或營業秘密來保護呢?公司員工跟外包廠商產出的作品著作權歸誰呢?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一、 公司有哪些智慧財產創作可以用著作權或營業秘密保護呢?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著作有包含十大類:「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而這十大類其下還可再細分,並由內政部81年06月10日以內政部(81)台內著字第8184002號函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二)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公司是有產品要在電商平台上面販賣的,為了宣傳,肯定會自行拍攝或者委託他人拍攝產品圖片或者影片,再將之排版設計、剪輯成可作為宣傳使用之元素及文案,配上宣傳標語、商品介紹等文字,或者印發宣傳廣告,或者直接張貼在商店經營的社交平台帳號上。這時候,包括拍攝的照片、影片,設計的宣傳DM或者剪輯的影片,以及宣傳文字等等,都屬於著作權保障的範疇。如果我們有在經營品牌,這些著作物產出甚至會附上品牌的標示,而這些標示不限於LOGO本身,很多時候線條、顏色的組合,都會成為彰顯品牌的要素。舉例來說,如果有不肖商家盜用你在官網或者其他平台上PO的商品示意圖,或者抄襲宣傳DM設計,就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了。
(三)而關於營業秘密的部分,也有其自己的要件,要完全符合才能在我國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其定義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以下要件: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 公司員工在職期間產出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一)當公司或品牌慢慢擴大經營,也可能會聘請專職美編、行銷、攝影、圖文小編、設計師等等更多專業人員進行圖文設計、商品拍攝、文宣製作及撰寫等事務,那他們做出來的成品,著作權歸誰呢?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雇主跟雇員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著作人是員工,著作財產權人是雇主,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的話,才會從其約定。
(二)所以,以雇主的立場來說,如果要能夠自由的使用該著作,而無須擔憂涉及違反著作權的問題的話,建議要事先與員工約定好,只要是員工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著作權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雇主。同時,也要在協議中註明,要求員工之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的狀況,避免雇主屆時遭他人主張侵害著作權,衍生相關法律問題。
三、 公司外包廠商委託著作的著作權歸屬?
(一)至於公司如果是委託其他外部廠商的話(例如委託設計師設計文宣品),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都是受託人,公司只享有「利用」權而已。所以,在委外委託著作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如果沒有跟受託人約定清楚的話,在著作權上大部分權利都是歸屬於受託人的喔。
(二) 所以,同理也建議公司如果採用委外設計的方式,要在委任或承攬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並要求外包廠商承諾其交件作品非抄襲而來之作品,避免衍生著作權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