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哪些議題與事項需要開勞資會議?
變形工時
描述:變形工時是一種工作時間的安排方式,勞基法規定員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有一日休息日及一日例假。然而有許多工作型態的工作時間是無法這麼固定放假的,例如:餐飲業、零售業、工程業等等…所以就需要有能夠更彈性安排工作時間的方式喔!
目的:這種安排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工作的工作時間、同時提高排班及休假的彈性。
適用範圍:以上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指定的特定行業。
變形工時的種類
八週變形工時:可以在八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須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一樣是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二週變形工時
可以在二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而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經挪移後最多為10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四週變形工時:是最彈性的變形工時,所以能夠適用的行業相對最少,可以在四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四週變形工時不受七休一的限制,但規定每二週至少要有2天例假。
會面對什麼挑戰
管理困難:可能增加管理人員的監督負擔,需要更細緻的排班和監控。
團隊協作問題:如果團隊成員工作時間不同,可能影響溝通和協作。
如果遇到彈性放假和補班日時,由於彈性放假跟補班日其實就是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而這很有可能就會抵觸 勞基法第 36 條的規定
因此需要舉行勞資會議來決議變形工時的方式來處理!
有些產業常態性地需要使用變形工時來安排班表,這樣的安排既靈活又能適應業務需求。不過在實施變形工時之前,一定要先在勞資會議中達成共識或進行表決通過呢~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都受到保障,讓工作安排更順暢喔!
延長工時(加班)
根據 勞基法第 32 條
「如果有加班的需求,我們得先在第一次實施加班之前,與工會溝通或在勞資會議中提出。當相關的規則都達成共識或經過表決通過後,才能開始合法請員工加班喔!」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工出勤紀錄:
- 雇主必須記錄勞工的上班時間,並保存5年。
- 紀錄需精確到分鐘,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要求查看的要求。
工資保障:調整工作時間不能作為減少勞工工資的理由。
彈性工作時間:為了照顧家庭成員,勞工可以在不改變每日工作時數的前提下,調整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範圍一小時內)。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同時給予雇主一定的彈性。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想像一下你在工作時,每週的工作時段都不一樣,這就是輪班制的工作方式。不過,如果你同意的話,這樣的排班也可以有所調整。
現在,讓我們看看一些具體的規定:
- 換班休息時間:當你從一個班次換到下一個班次時,應該有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這樣你才能有足夠的時間休息,為下一個工作日做好準備。
- 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或有某些特殊原因,主管機關可以允許休息時間減少到8個小時。不過,這樣的變動不能隨意進行,需要有相應的批准程序。
- 雇主和工會的協商:如果雇主想變更休息時間,必須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勞資會議必須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一例一休彈性調整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基本的休息日規定
工作是人生的一部分,但休息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法律規定,每個工作人員每七天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則是休息日。
但有時候,因為工作的需要,這些休息時間可能會有所調整。得由勞資雙方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不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
工會和勞資會議的角色
要變更休假安排,還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如果雇主僱用的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這些規定其實是在保護每個人的休息權益,同時也給了一些彈性,讓公司和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以上議題,如果沒有經過工會或開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據勞基法處以相對應的罰鍰。